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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
第一章

 

第一条 本团体名称:江苏省设备管理协会(JIANGSU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PLANT ENGINEERING--JSAPE)。

第二条 本团体由全省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、社会团体和具有专业经验的个人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 本团体的《宗旨》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和法规,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以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,依靠科技进步,推进设备管理科学化、现代化,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,积极探索并建立设备管理新机制和新模式,培育和规范设备资源市场,促进设备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优化配置。开展节能减排、发展循环经济、实现技术创新,绿色工业,积极推广设备工程新技术,促进设备维修安全、节能环保,提高装备技术水平和人员素质,为我省经济发展服务。

第四条 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第五条 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。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   第六条 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。本团体的分支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
   第七条 本团体的住所是南京市鼓楼区龙江碧树园86号101室。网址www.jsplant.cn

 

第二章 业务范围

 

第八条 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
(一)积极组织宣传和贯彻国家《设备管理条例》和江苏省政府《设备管理条例实施办法》,积极推行设备综合管理,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,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,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;

(二)组织交流推广设备管理的经验、研究成果和设备维修、设备改造的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,大力促进节能减排;

(三)为企业提供设备管理和维修方面的咨询服务;

(四)组织开展闲置设备调剂利用工作,充分发挥闲置设备的作用;

(五)举办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讲座和培训班,不断提高企业设备管理和维修干部、科技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;

(六)与国内外设备管理团体开展友好往来,加强与各学会、协会和经济学术组织的联系;

(七)积极开展设备管理有关重要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;

(八)承担政府交办的有关设备管理工作任务。

 

第三章 会员

 

第九条 本团体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,个人会员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%。

第十条 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 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(二) 单位会员:全省各种经济类型且在设备管理、设备维修领域有一定代表性或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。
    (三) 个人会员:在设备管理和维修方面的专家、学者等专业人员。
   第十一条 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:
    (一) 提交入会申请表;
    (二)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    1.单位会员须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、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等材料;
    2.个人会员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、工作简历等材料;

(三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四)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
   第十二条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   (一) 本团体组织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   (二) 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   (三) 参加本团体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或资料的优先权;
   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     第十三条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   (一) 遵守本团体的章程、决议和各项规定;
   (二) 按规定交纳会费;
   (三)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;
   (四)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;
   (五) 完成本团体委托和交办的工作。
   第十四条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五条 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
第十六条 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  

 

第四章  组织机构

 

第一节  会员大会

第十七条 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 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
(三) 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
(四) 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、会长、副会长;

(五)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六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七) 审议监事工作报告;

(八)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
(九) 决定终止事宜;

(十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八条 会员大会,每5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,须提前3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(会员代表)。

第十九条 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第二十条 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、监事、会长、副会长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;
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。

 

第二节 理事会

第二十一条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1/3。

第二十二条 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具备会员身份;

(二)理事应在业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权威性;

(三)自愿履行理事的各项权利义务。

第二十三条 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负责人担任理事代表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该单位同时为副会长的,其代表一并调整。

第二十四条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二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
(三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四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五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六)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;

(七)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九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五条 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二十六条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第二十七条 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八条 经会长或者20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 

第三节  负责人

第二十九条 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六)未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,不得担任社会其他职务。

第三十条 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一条 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;

(四)领导本团体和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五)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;

(六)履行其他相关职责。

第三十二条 副会长由所在单位推荐,按相关组织程序报批,报理事大会选举产生。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协助会长工作;

(二)参加理事会;

(三)参与协会重大事项决策。

第三十三条 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二)列席理事会;

(三)主持协会日常工作;

(四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提交理事会决定;

(五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(六)主持秘书长会议,讨论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(七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
(八)协调各分支枕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四条 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 

第四节  监事

第三十五条 本团体设立监事1名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三十六条 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
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。

 

第五章 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第三十七条 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:

(一)会费

会费标准为:副会长(单位)15000元/年;理事(单位)5000元/年;一般会员(单位)2000元/年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、企业、机构购买服务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八条 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
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
第三十九条 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:

(一)《章程》规定的业务范围;

本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工作的支出外,须用于《章程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
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
(三)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
第四十条 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一条 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    第四十二条 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  第四十三条 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

第四十四条 本团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 

第六章 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

第四十五条 对本团体《章程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六条 本团体修改的《章程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《章程》的生效日期。

 

第七章 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 

第四十七条 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违反《章程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《章程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
第四十八条 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。

第四十九条 本团体终止前,须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条 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第五十一条 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 

第八章  附则

 

第五十二条 本《章程》经2019年5月28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三条 本《章程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。

第五十四条 本《章程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